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④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⑤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⑦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⑧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⑨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⑩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