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财办教〔2012〕3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产权登记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办理流程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60日内,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3.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4.本企业章程;
5.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除上述第①款至第⑥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9.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10.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12.补办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应根据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材料提供;
13.其他材料。